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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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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管理 日照市印发重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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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1日,日照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近期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加强日照市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资源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相关情况,围绕全市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资源处置管理工作回答记者提问。

近年来,日照市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城市建设日新月异,港口、高速铁路、基础设施不断建设,建筑用砂石需求量不断增加,价格不断抬高,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产生的砂石土成为了“香饽饽”。为加强国有矿产资源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处置工作,维护砂石资源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政策,日照市政府办公室于7月21日印发《关于加强日照市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资源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从个四方面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资源的管理:

《通知》明确了砂石资源处置依据及相关法律法规。砂石资源是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通知》规定了砂石资源处置范围。适用于全市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产生的外运砂石(包括砂、石、土等)资源的管理和处置。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交通、农业、水利、自然资源、人防、住建等涉及的道路交通、农田水利建设、农业设施用地整理平整、河道水库及港口清淤(疏浚)、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整理复垦、重点工程临时用地取土、市政建筑工程基槽开挖及其它建设项目施工等。

《通知》规定了砂石资源处置方式及流程。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向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报备。如存在砂石资源外运,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测量核实砂石方量,评估砂石资源价值,按程序审核后,纳入市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依规处置。对小型工程建设项目产生的砂石资源,可设置临时存放场,根据存放量及市场供需情况,按规定纳入市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处置。

《通知》规定了组织保障及责任分工各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是辖区内砂石资源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产生的外运砂石资源的监管和处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是砂石资源处置工作的牵头组织部门,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砂石资源处置工作交通、农业、水利、人防、住建等项目主管部门是项目砂石资源处置过程的监督部门,负责监督行业内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主体申请处置项目产生的砂石资源。

《通知》印发后,将进一步缓解日照市砂石资源供需矛盾规范砂石资源处置流程,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全市砂石资源供应,促进砂石资源规范管理,服务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为贯彻落实《通知》要求,保障各项监管工作实施到位,日照市将督促各区县政府、各功能区管委落实辖区砂石资源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其辖区内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产生的外运砂石资源的监管和处置,负责研究制定具体制度和措施。督促各区县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处置方案,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协调交通、农业、水利、人防、住建等各行业或项目主管部门,监督行业内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报备处置项目产生的砂石资源。

同时,健全行刑衔接机制,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对私自采挖和处置砂石资源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加强对承担相关工作任务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监督检查,对违纪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第四条“严格工程建设项目动用砂石的管理”规定:“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应按照节约集约原则动用砂石,在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不含临时用地)范围内,因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料可直接用于该工程建设,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上述自用仍有剩余的砂石料由所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严禁擅自扩大施工范围采挖砂石,以及私自出售或以赠予为名擅自处置工程建设动用的砂石料。”。